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規定:“特種作業”是指可能對作業人員和其他人員的安全健康以及設備設施安全造成事故和嚴重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目錄應當標明特種作業范圍。本規定所稱專項行動,是指直接從事特殊行業的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有的證書為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架空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廠(廠)內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國家特種設備作業許可證。國家質檢總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特種設備操作證。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三年復審一次。職工連續從事同一工種10年以上的,復查時間可延長至用人單位繼續教育后每6年一次;
離開專業業務崗位6個月以上的,應當根據實際業務情況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錄用。